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价格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价格 第四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受理制定和调整价格申请后,应当开展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并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举行十日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代表出席时举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