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和其他人员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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