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鉴定结论错误,引起国家赔偿的,有关部门依法向错鉴责任人员追偿。 其他司法鉴定人员因过错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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