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末取得合法资格从事鉴定工作的,由作出鉴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本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合法资格从事鉴定工作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对鉴定人所在的鉴定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