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会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非法从事鉴定活动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社会鉴定机构在进行司法鉴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吊销执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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