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鉴定材料、鉴定书与鉴定费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鉴定材料、鉴定书与鉴定费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同时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书无效: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违法的; (三)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鉴定人未签名或者鉴定机构未加盖鉴定专用章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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