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鉴定材料、鉴定书与鉴定费

第三十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鉴定材料、鉴定书与鉴定费 第三十条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送鉴材料登记、移交制度,建立司法鉴定档案,妥善保管送鉴材料和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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