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鉴定材料、鉴定书与鉴定费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鉴定材料、鉴定书与鉴定费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对复核鉴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其上级部门鉴定机构或者委托本市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不得组织本市鉴定机构另行鉴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