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复核鉴定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复核鉴定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鉴定人应当是符合法定执业条件、在其所属专业领域中具有公认的较高业务水平和公信力的专业人士,经本人申请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由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聘任。 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所聘专家鉴定人的名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