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复核鉴定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复核鉴定 第二十五条 复核鉴定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进行。 申请人对初始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案件办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鉴定。案件办理部门经审查后决定不接受复核鉴定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