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复核鉴定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复核鉴定 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三名以上的专家鉴定人进行复核鉴定,并将专家鉴定人名单及时告知申请人。 专家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