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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