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二十七条 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二)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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