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二十八条 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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