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