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符合条件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 使用校车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许可。 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分别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市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标牌不得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