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区域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指示牌和应急照明装置等安全防护措施;对于容易发生碰撞、滑倒等意外的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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