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教育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向教育部门申请调解的,教育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调解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