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教育、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管、环保、文化、卫生、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