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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