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侮辱、殴打学生、教职员工,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