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关注学生的人身安全,支持学校做好安全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