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落实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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