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并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队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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