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安全的保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