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政府应当建立教育、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管、环保、文化、卫生、市场监督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安全履行相应的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