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教育部门)主管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编制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划; (三)负责编制教职员工学生安全行为指引;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安全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各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教育部门)依管理权限主管辖区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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