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周边区域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内禁止建设、设置、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压电以及其他危险设施、设备、物品。 学校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各类噪音、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