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区域以及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规划、国土或者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知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并相应设置禁用或者禁行、禁止靠近等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