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学校建筑及相关设施建造的工程质量安全; (二)检查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建筑设施、设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