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管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