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定期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