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周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定期对学校特种设备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