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巡逻。 学校以及周边有敲诈、勒索学生现象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整治,学校应当主动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