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发现学校区域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即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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