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无国家安全标准的,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制定有关安全规范。 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建筑物、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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