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学校或者将现有建筑物改建为学校,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通过规划、消防、竣工等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市教育部门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