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做好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发生火灾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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