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治理学校及周边治安,维护学校治安安全; (二)协助处理学校突发安全事件; (三)对学校及周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维护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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