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和使用易地建设费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管理和维护,其收益应当全额上缴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社会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维护和管理;战时或者发生突发应急事件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管理和调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