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部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提出补偿方案和措施,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