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应当合理开发利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在防灾救灾防恐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现有人民防空资源可以满足防灾救灾需要的,市、区人民政府不得投资新建功能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其他工程。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建设部门、水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战效能,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组织改造完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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