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每年9月18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防空警报试鸣。试鸣时间临时变更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主要媒体应当在试鸣五日前刊登播放警报试鸣公告。电视、广播应当在试鸣过程中插播警报的动态信息;在战时,应当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