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需要占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属的建筑物、附属物或者需要与电源、电话等相连接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