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九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应当按照防空袭方案确定的比例组建和扩编。 下列单位应当在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建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和综合执法、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组建抢险抢修队,承担公共设施的抢险抢修等任务; (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单位组建医疗救护队,承担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任务; (三)公安机关组建治安队,承担治安保卫、交通管理等任务; (四)应急管理部门组建消防救援队,承担灭火救援等任务; (五)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组建运输队,承担运输人员、物资等任务; (六)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核电等部门和单位组建防化防疫队,承担对核、化学、生物武器袭击的监测、侦察、化验、消毒、洗消等任务; (七)通信主管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组建通信队,承担通信保障等任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协调组织有关单位组建新型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承担人员搜救、平战转换、信息与网络防护和伪装设障等任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所需的装备、器材和经费由组建单位提供;特殊专用装备和训练器材,由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