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 (四)审议、决定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