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三)支持、指导、监督下级工会履行职责; (四)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五)对下级工会和工会干部进行工作考核; (六)为下级工会、会员和职工提供法律帮助; (七)开展职工培训工作; (八)协调工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的关系; (九)法律、法规以及工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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