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总工会和企业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街道、社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协助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