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 (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 (二)工资、福利标准及执行情况; (三)社会保险费的缴交情况; (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标准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公开的其他事项。 工会监督用人单位开展前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