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与同级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处理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或者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会议有关情况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工会应当与同级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